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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肖-秧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农村在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众的条件下,民政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站,开展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试点工作。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二)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三)依法处理违反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开展婚前教育,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关联法规: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细则独立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日办理婚姻登记;(二)未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每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不少于三天。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二)无配偶;(三)互相自愿;(四)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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