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补办结婚手续的行为。那么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始于何时?下面由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始于何时
婚姻效力始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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