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
(一)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
5、男女双方系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血亲关系。
(二)申报资料
1、双方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持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集体户口薄内本人的户口卡片)。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或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原件);丧偶的,由该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三)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持上述资料到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领取结婚证。
离婚
(一)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程序
男女双方持上述资料到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领取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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