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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都必须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关联法规: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为合法申请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准绳,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加强宣传教育,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关联法规: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能担任。没有婚姻登记员证书者,不得承办婚姻登记工作。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方便群众,及时办理。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婚姻登记情况统计每半年向县(市、区)民政局报告,县(市、区)民政局年终上报地、州、市民政局,地、州、市民政局汇总报省民政厅。第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申请、证明等材料,应编写号码,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婚姻当事人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新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须持下列征件:(一)本人身分证或户口簿或户口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民政部门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等证明。离婚后再婚的,应持离婚证件。(三)在已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地方进行登记的,应持《婚前体检证明》。第十二条申请结婚、复婚和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男女双方二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或男女单人免冠大一寸照片各三张;涉外婚姻的提交照片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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